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2年度,375號
TCDV,102,重訴,375,201307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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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75號
原   告 林俊榮
被   告 陳昱竹
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2 年度司促字第16378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原告欠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305,948 元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8日以10 2 年度補字第911 號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6 月2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1 件附卷 可稽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玉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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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