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2年度,2012號
TCDV,102,訴,2012,201307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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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012號
原   告 鄭三保
被   告 林麗紅
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之訴,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6月21日以102年度補字第95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 正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5日送達原告。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 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齡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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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