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2年度,1872號
TCDV,102,訴,1872,2013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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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
原   告 宇貫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千惠
被   告 集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光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2 年度司促字第864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原告欠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4,657元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日以102年度補 字第663號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此 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1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 可稽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賴惠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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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集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宇貫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