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90號
聲 請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
相 對 人 穆椿松
凌蘊馨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穆椿松、凌蘊馨破產事件,聲請人聲
請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破產事件,性質上屬非訟事件,故本件聲
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,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,依非訟
事件法第13條計徵。經查,相對人穆椿松、凌蘊馨之財產分別為
新臺幣(下同)42,110,202元及2,259,710元,合計44,369,912
元。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41款規定,應徵收費用3,000元。爰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
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 1,000元之
裁判費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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