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1167號
TCDV,102,補,1167,201307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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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167號
原   告 黃麗珍
被   告 鄧詩錦
      黃鄧秋
      鄧秋香
      鄧秋菊
      劉鄧秋麗
      鄧屘美
      鄧淑琴
      鄧叔英
      鄧詩耀
      鄧詩權
      鄧詩振
      鄧詩宗
      鄧詩材
      鄧詩傑
      鄧錦唐
      鄧慶泉
      鄧東梁
      鄧明松
      鄧劉蕉
      彭鄧富妹
      鄧珍妹
      鄧妙香
      鄧文珠
      鄧碧如
      林煌裕
      鄧曾𡈼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為原告因
  請求分割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
  地所受利益之價額,亦即按前揭二筆土地民國102年1月之公
  告土地現值,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,核定為新台幣
  (下同)2,893,43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
  徵第一審裁判費29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 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
  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鄧詩錦等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黃渙文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
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新台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靖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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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