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67號
原 告 黃麗珍
被 告 鄧詩錦
黃鄧秋
鄧秋香
鄧秋菊
劉鄧秋麗
鄧屘美
鄧淑琴
鄧叔英
鄧詩耀
鄧詩權
鄧詩振
鄧詩宗
鄧詩材
鄧詩傑
鄧錦唐
鄧慶泉
鄧東梁
鄧明松
鄧劉蕉
彭鄧富妹
鄧珍妹
鄧妙香
鄧文珠
鄧碧如
林煌裕
鄧曾𡈼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為原告因
請求分割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
地所受利益之價額,亦即按前揭二筆土地民國102年1月之公
告土地現值,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,核定為新台幣
(下同)2,893,43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9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鄧詩錦等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
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新台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靖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