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35號
原 告 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國財
原告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桂冠國際攝影有限公司
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,092,
330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,8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1,3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伸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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