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1135號
TCDV,102,補,1135,2013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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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35號
原   告 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國財
原告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桂冠國際攝影有限公司
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,092,
330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,8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1,3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宗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伸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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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桂冠國際攝影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