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轉所有權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1121號
TCDV,102,補,1121,2013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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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121號
原 告 楊謹韓
被 告 張鈞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原告乃依兩造間之不動產買賣契約,訴請被告應將坐落臺
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及其上1987建號之房地(下稱系爭房
地)移轉登記與原告;而查,兩造間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乃約定
系爭房地之買賣總價款為新台幣(下同)1,882萬元,是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882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
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,6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許惠瑜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晉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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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