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79號
原 告 巧活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健行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
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
幣2,654,196 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,33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26,834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