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1075號
TCDV,102,補,1075,201307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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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075號
原   告 姜志華
      楊國孝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陳桂子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
  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  )31,350元(計算式:1.1427,500=31,350),依民事訴
 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限原
 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
  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洪堯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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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