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75號
原 告 姜志華
楊國孝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陳桂子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31,350元(計算式:1.1427,500=31,350)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齡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