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67號
原 告 誠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登凱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谷燁電子有限公司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谷燁電子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,642,041 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27,23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台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26,735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玉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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