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訴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1062號
TCDV,102,補,1062,2013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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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62號
原   告 鄒鵬武
原告與被告鎮百祥鞋業有限公司林淳銨間代位訴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00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宗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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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鎮百祥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