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1055號
TCDV,102,補,1055,2013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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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055號
原   告 周森雄
      周于惠
被   告 陳雍乾
被   告 施德昌之全體繼承人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 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萬元
 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400
 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  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晴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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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