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55號
原 告 周森雄
周于惠
被 告 陳雍乾
被 告 施德昌之全體繼承人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萬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400
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晴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