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40號
原 告 茗巧裝璜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淑敏
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
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383號),惟被告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
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
幣(下同)15,969,76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
裁判費152,53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152,03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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