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27號
原 告 喬林
被 告 楊艷輝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艷輝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4第1 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000 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
本裁定關於裁判費之核定部分得抗告,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