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426號
聲 請 人 朱紫汀
相 對 人 陳吳世璟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,法院得因本人 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,為監護之宣告 ,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關係人朱露露(即陳藍溪)之親生 妹妹,而關係人朱露露(即陳藍溪)則為相對人之養女。相 對人因重度失智症,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爰 聲請對伊為監護之宣告,並依相對人之最佳利益,選定由聲 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。另指定關係人李春旺為相對人之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
三、查: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、第九百六十九條規定,聲請人 與相對人間並無法律上之親屬關係存在,是揆諸首開條文意 旨,本件聲請核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、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、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政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