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505號聲 請 人 白美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秋水間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。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。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華鵲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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