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親聲字,102年度,505號
TCDV,102,家親聲,505,2013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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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   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505號
聲 請 人 白美枝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秋水間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,聲請人
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
元。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。如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林純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華鵲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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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