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20號
聲 請 人 謝澤人
代 理 人 蔡慶文律師
複 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
相 對 人 蔡綜文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蔡昀儒、蔡昀樺、蔡昀婷之姓氏,均准予變更為母姓「謝」。
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,為子女之利益,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:一、 父母離婚者。二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。三、父母之一 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。四、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 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,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蔡昀儒 (男、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七日生)、蔡昀樺(女、八十五 年十二月六日生)、蔡昀婷(女、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生 )。嗣兩造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經鈞院以九十五年度婚 字第一三六九號民事判決離婚,並酌定上開未成年子女之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均由聲請人任之確定。惟自兩造離婚 後,相對人即未盡上開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或教養義務。爰為 上開未成年子女之利益,聲請變更上開未成年子女之姓氏為 母姓「謝」等語。
三、相對人未到庭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四、查: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、上開 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日、國民身分證影本為證,相對人經本 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事證。本院依職權 函請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、 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分別對聲請人、相對人及上 開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,結果:建議本案應有更改姓氏之必 要;相對人未住戶籍地址,未能訪視到相對人等情,分有該 基金會一○二年七月一日財龍監字第一○二○八一三號函暨 所附訪視報告、該協會一○二年五月十四日南市童心園(監 )字第一○二二一一六四號函檢附之退件說明單在卷可稽。 依前開事證相互參酌以觀,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。本 院審酌:兩造自離婚後,上開未成年子女即與聲請人同住, 且由聲請人撫育迄今,相對人未曾照顧、扶養上開未成年子
女。是以,上開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之家庭生活環境下成長 ,生母在渠自我認同(Identifica tion)之發展過程中產 生絕大的影響力,而形成欲符合渠認同對象之心理趨向。惟 渠等原有人格權中表徵父方家族之父姓,與渠等人格中實際 認同之對象相牴觸,上開未成年子女又無從將之切割分離。 故變更姓氏為母姓,應有利於上開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之發 展,而符合渠之利益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吳 德霖之父姓「蔡」為母姓「謝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林政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