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55號
聲 請 人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衛民
相 對 人 柯素詩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查第三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,依民法第 297條之規定,應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,惟聲請人對相 對人寄發如附件之通知書,經郵政機關送達於相對人住所地 即「臺中市○○區○○區0路00巷00號5樓之1」因遷移不明 致遭原件退回,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出債權讓與 證明書影本1件、通知書、相對人戶籍謄本、退件信封及回 執各1件為證。
三、本院查,相對人自民國94年1月20日出境後即未再有入境資 料,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2年7月22日移署資處桂字第 0000000000號函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,是相對人確有住居所 不明之情形,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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