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2年度,1046號
TCDV,102,司聲,1046,201307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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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聲字第1046號
聲 請 人 安邦消防設備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漢璋
相 對 人 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
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0二年度存字第七一0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柒仟元,准予發還。 理 由
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。前開規定,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第2款及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 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502號假扣押裁定,曾提供新台 幣1,717,000元之擔保金,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710號擔 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業 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,有相對人同意書及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,為此聲請返還等語。
三、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證 ,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聲請 返還提存物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、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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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安邦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