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480號
聲 請 人
即 繼承人 吳培卿
陳桂華
吳嘉文
吳李玉霜
陳林月鳳
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吳思緯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
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如陳其忻生前有拋棄繼承被繼承人吳思緯遺產之意,請提出
有陳其忻生前簽名或蓋章之拋棄繼承聲請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孫曉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