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2年度,3755號
TCDV,102,司票,3755,20130731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3755號
聲 請 人 賴美蘭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錫棋准予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請釋明本票(票號391613)所載付款地為營業所,其營業所
   地址為何?
  ㈡確認附表所載票據號碼是否有誤?(因與所附證物不符)
  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