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755號聲 請 人 賴美蘭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錫棋准予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㈠請釋明本票(票號391613)所載付款地為營業所,其營業所 地址為何? ㈡確認附表所載票據號碼是否有誤?(因與所附證物不符)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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