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2年度,3353號
TCDV,102,司票,3353,2013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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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3353號
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號6樓
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號6樓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劉志清
          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號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綮泰工程有限公司鍾紘瑋准予本票裁
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提出綮泰工程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,以證明發票時之
  法定代理人為鍾紘瑋
二、確認到期日為何?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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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綮泰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