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2年度,3255號
TCDV,102,司票,3255,201307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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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3255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
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 住同上
代 理 人 許稚羚 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13樓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章碧彗羅振卿羅林淑琴准予本票裁
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
回其聲請:
一、補本票原本1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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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