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2年度,672號
TCDV,102,司催,672,2013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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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催字第672號
聲 請 人 大眾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菊英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票據號碼為何?是否有英文字母?(
 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與聲請狀所載不同)如有錯誤,請具
  狀更正聲請狀或向支票付款銀行更正後,將影本(需加蓋銀
  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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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金屬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