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72號
聲 請 人 大眾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菊英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票據號碼為何?是否有英文字母?(
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與聲請狀所載不同)如有錯誤,請具
狀更正聲請狀或向支票付款銀行更正後,將影本(需加蓋銀
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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