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4732號
TCDV,102,司促,24732,201307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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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4732號
債 權 人 郭振安  住臺中市○里區○○路00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舜祐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、月息或年息。
  ㈡請求利息以6%計算之依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竪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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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