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4296號
TCDV,102,司促,24296,2013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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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96號
債 權 人 廖名星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周進文律師
          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街000號3樓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廖君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確聲請事項內記載債權人廖明杭是否有誤。
  ㈡請提出債權人廖名星之派下系統表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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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