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3530號
TCDV,102,司促,23530,201307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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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353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中縣大里市○○路○段000號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 住台中縣大里市○○路○段000號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福春
           住臺中市大里區○○路○段000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政泰鍾寶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被繼承人鄭梨芬之除戶戶籍謄本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
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  ㈡提出被繼承人鄭梨芬之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
   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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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