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3432號
TCDV,102,司促,23432,201307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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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3432號
債 權 人 林瑛霓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弄0號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何宗榮
          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○00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銘鳳蔡靈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補債務人蔡銘鳳蔡靈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
   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義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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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