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2994號
TCDV,102,司促,22994,20130709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2994號
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11樓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11樓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周琪
         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13樓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騏羅森松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債務人羅騏之母張筱芬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
   省略),如聲請狀漏載法定代理人,應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 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 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素珍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