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90號
債 權 人 吳貴祥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
債 權 人 吳國光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
上列二人共同
送達代收人 張佩群
住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街00號2樓之1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瑞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(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但書第4
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亦
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」
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
500元。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
付,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李義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