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8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
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
代 理 人 張鈞雯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B1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尤芳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6年10月1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
㈡釋明自96年10月13日起按利息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之依
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李義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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