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2286號
TCDV,102,司促,22286,2013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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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8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
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
代 理 人 張鈞雯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B1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尤芳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6年10月1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
  ㈡釋明自96年10月13日起按利息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之依
   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義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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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