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2284號
TCDV,102,司促,22284,2013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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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84號
債 權 人 陳俞呈即順鐿當鋪
          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鄭崇煌
          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1樓之3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宥臻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權人順鐿當鋪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(如:提出
   營利事業登記資料),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定
   代理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),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
   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義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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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