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2283號
TCDV,102,司促,22283,2013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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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83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方建評
         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號10樓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國楨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為陳國楨?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。
  ㈡補陳惠莉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  ㈢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義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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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