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83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
送達代收人 方建評
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號10樓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國楨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為陳國楨?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。
㈡補陳惠莉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李義倩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