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06年度,345號
TYEV,106,桃補,345,201708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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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桃補字第345號
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翔云(即蕭楠華之遺產管理人)間因清償債務
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惟查,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8,65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44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
9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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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