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2230號
TCDV,102,司促,22230,2013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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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30號
債 權 人 蔡宜沁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1樓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春英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補債權人蔡宜沁於聲請狀末之簽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玉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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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