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2186號
TCDV,102,司促,22186,201307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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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2186號
債 權 人 張陳淑暖
債 務 人 品全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郭育甫

債 務 人 賴芮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元,及如附
  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  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  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竹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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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品全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