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2064號
TCDV,102,司促,22064,2013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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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2064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代 理 人 曹訓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何麗紅何勝益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何勝益是否為一般保證人而僅於對債務
   人陳何麗紅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負清償責任?若有錯誤請
   一併具狀更正聲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竪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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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