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033號
債 權 人 共享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設屏東縣萬丹鄉○○路0段000號
法定代理人 李世琳 住屏東縣萬丹鄉○○路0段000號
送達處所
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全治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為「潘全治」或「宏全盛農業土壤改良
有限公司」,請具狀表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竪惟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