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2033號
TCDV,102,司促,22033,201307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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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2033號
債 權 人 共享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屏東縣萬丹鄉○○路0段000號
法定代理人 李世琳  住屏東縣萬丹鄉○○路0段000號
           送達處所
           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全治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為「潘全治」或「宏全盛農業土壤改良
   有限公司」,請具狀表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竪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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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共享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