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0784號
TCDV,102,司促,20784,201307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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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0784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姚民峰姚義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相對人姚民峰姚義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 略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麗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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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