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再易字,102年度,17號
TCDV,102,再易,17,2013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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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2年度再易字第17號
再審原告  黃添枝
      黃添興
      黃添億
兼共同訴訟 黃添進
代 理 人       號
再審被告  吳明諺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,再審原告提起再
審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
之13、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7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
第367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505,517 元,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
算,應徵裁判費為8,265 元,爰依首揭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其再審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戴博誠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惠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7  月  30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榮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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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