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6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葉國豐
陳藤勇
洪麗淑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陳雲鵬
陳 群
廖國証
廖福田
廖富子
陳永宗
陳玉玲
陳佐臺
陳明暉
陳鴻瑛
陳鴻瑜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雲鵬等11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
469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上
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48 萬0,742 元【
計算式:1029.40 ㎡×(6/64+6/64+4/64)×19,519元+1153.33
㎡×(6/64+6/64+4/64)×19,368元+423.30 ㎡×(6/64+6/64+
4/64)×17,700元=12,480,742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2,
868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 元之裁
判費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黃毅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