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1年度,469號
TCDV,101,重訴,469,2013070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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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6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 葉國豐
       陳藤勇
       洪麗淑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 陳雲鵬
       陳 群
       廖國証
       廖福田
       廖富子
       陳永宗
       陳玉玲
       陳佐臺
       陳明暉
       陳鴻瑛
       陳鴻瑜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雲鵬等11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
469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上
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48 萬0,742 元【
計算式:1029.40 ㎡×(6/64+6/64+4/64)×19,519元+1153.33
㎡×(6/64+6/64+4/64)×19,368元+423.30 ㎡×(6/64+6/64+
4/64)×17,700元=12,480,742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2,
868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9   日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 元之裁
判費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毅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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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