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180號
原 告 黃郁婷
吳旻蓉
余國安
李穎妮
林丞博
林泓澐
邱瓊嬌
姜欽豪
倪立宇
張益瑞
張麗娟
劉雲漢
蔡尚達
賴彥僑
戴士偉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
被 告 郭晉豪
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
複 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
陳瑾瑜律師
被 告 吳清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郭晉豪應給付被告吳清溪新臺幣捌拾肆萬元,及自民國10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由原告代位受領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郭晉豪負擔百分之五,餘由原告負擔。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,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為被告郭晉豪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,但被告郭晉豪以新臺幣捌拾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。又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,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
部,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,應得其同意,民事訴訟 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於起訴時,原係聲明請 求:「先位聲明:被告郭晉豪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、建物 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吳永豪。備位聲明:被告郭晉豪應將 如附表所示之土地、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吳清溪。」 嗣於民國101年11月2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請求(見本院卷二 第4頁):「先位聲明:被告郭晉豪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、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吳清溪。備位聲明被告郭晉豪 應給付新台幣(下同)1511萬元予被告吳清溪,並由原告等 人代為受領。」並於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撤回對於被 告吳永豪部分之訴訟(見本院卷二第13頁)。經查,原告追 加之訴(即「被告郭晉豪應給付1511萬元予被告吳清溪,並 由原告等人代為受領」部分),與原起訴事實,均是基於被 告吳清溪將系爭房地以2911萬元出售予被告郭晉豪,是否為 借名登記之同一基礎事實,且就追加部分並無需調查其他證 據,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,而其所為訴之撤回部 分,亦經被告郭晉豪同意在卷(見本院卷二第13頁),揆諸 前開規定,應予准許,合先敘明。
貳、實體事項:
原告主張:
㈠先位之訴:
⒈訴外人唐文中係藤蔓國際有限公司(下稱藤蔓公司)之登 記負責人,藤蔓公司之經營項目包括投資顧問業、管理 顧問業、不動產買賣業、不動產租賃業等;訴外人郭思 偉係老虎鑣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(下稱老虎投顧公司) 之登記負責人;被告吳清溪則為藤蔓公司與老虎投顧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,自96年底開始成立所謂「老虎團隊」 ,以藤蔓學院之名義開設一系列銀行與房地產系列課程 ,由被告吳清溪或其聘僱之講師授課,於97年間在BBS 網站上架設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,以寄發電子郵件或在 網路上發佈銀行與房地產系列課程開課訊息,或舉辦新 書發表會、講座之方式以吸引對不動產有興趣之不特定 人付費上課,成為老虎團隊之一員,唐文中、郭思偉先 後擔任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之管理員,訴外人劉亞欣則 負責財務工作,訴外人吳永豪於98年11月間加入老虎團 隊,並自99年6月起接手財務工作。被告吳清溪等人共 同基於非銀行卻經營收取存款及投資業務之犯意聯絡, 以各項投資方案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,聲稱將代為投資 ,分享投資利益之詐術,詐騙不特定人投資,惟嗣後均 未履行,藉此吸金高達12億多元,經鈞院刑事庭以100
年金重訴字第2706號判決在案(下稱系爭刑事案件)。 ⒉被告吳清溪利用集資金額,而由吳永豪出面向訴外人吳 倉杰、張素嵐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土地、建物(下稱系爭 土地、系爭建物,合稱系爭房地),並簽訂買賣契約, 而借名登記於被告郭晉豪名下,由下列事項可證明: ⑴吳永豪要求被告郭晉豪簽具99年9月10日授權書,俾 利老虎集團可隨時出售、管理或為其他處分一切事項 ,故系爭房地僅係借名登記於被告郭晉豪名下。 ⑵系爭房地之權狀均由老虎集團之被告吳清溪或吳永豪 所保管,被告郭晉豪未持有權狀,迄至老虎集團資金 出狀況,被告吳清溪、吳永豪逃逸無蹤後,被告郭晉 豪為侵占系爭房地,始於100年6月17日申請補發所有 權狀。
⑶系爭刑事案件偵查卷所檢附被告吳清溪利用老虎集團 吸金後所購買之物件清單中,即有系爭房屋即「福上 巷323弄18、20、22號」房屋登記為被告郭晉豪。另 被告吳清溪於系爭刑事案件供述:「(目前公司尚餘 何物件?借何人名下?)福上巷323巷18.20.22號,郭 晉豪名下。」並於100年4月19日所召開之債權人會議 中,表示:「請看那個晉豪(指郭晉豪)那個323(指福 上巷323弄18、20、22號房地產)就好了,323(指福上 巷323弄18、20、22號房地產)絕對是我們在收租金, 一直收收收收到我們爽為止,他房子還不能拿走,各位 你知道嘛?我那個房子各位應該不會陌生那個房子是 我們出現金,那我們出現金他去背,從頭到尾他都沒 有出到任何一毛錢,然後他收租金收益,結果弄到最 後是要把我踢出來,你想怎麼可能,這大家都知道你 可以各位不要那個餒那裡面我現在要回來的錢也是大 家,你知道恩」。另老虎集團於100年4月15日於債權 人會議上提供之公司資產及物件開放債權人標購清單 即列有系爭房屋,標購價格為3050萬元,原告等人前 請求唐文中、郭晉豪、訴外人劉雅萍、古仁元、劉沂 佩等5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中提出作為之證物10 ,該物證係由原告陳麗娟、戴士偉及林浤澐與唐文中 協商債權時,由唐文中提出,並經戴士偉以手機拍攝 ,於鈞院100年度訴字第7254號案件於101年1月3日庭 承手機畫面供審判長審閱,且業經唐文中以書狀略以 :「當天有幾位債權人來公司詢問我,想了解目前公 司的狀況及債權認購等情形,我當時還不清楚債權人 標購清單的內容,便隨便從吳清溪的桌上拿了張應該
是吳清溪的不動產紀錄清單給他們檢閱。」皆足證系 爭房地係借名登記於被告郭晉豪名下。
⑷系爭房地透過老虎論壇標購,而由被告郭晉豪以2911 萬元得標之目的,主要係選出借名登記及貸款之學員 ,2911萬元係日後雙方再行出售系爭房屋後結算獲利 之依據,但所有資金及貸款均由老虎集團出資,被告 郭晉豪並未給付任何現金:
①被告吳清溪於系爭刑事案件(100年度他字第6562 號卷)陳稱:「(問:你們當時在老虎團隊取得福 上巷323弄18號、20號、22號的不動產之後,是在 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用競標的方式由郭晉豪標到這 個物件?)是。當時買下這個物件的時候,是用吳永 豪的名義簽約,後來在標的時候,由郭晉豪用2900 多萬元標到,但是他沒有付任何的一毛錢。我當初 買是用2700多萬元。因為要貸款,所以先用郭晉豪 的名義去貸款,貸1400多萬元,貸款本息是用物件 的租金收入去繳的。」以及被告吳清溪於鈞院101 年12月24日審理期日陳稱:「郭晉豪確實是在第一 銀行貸款,但是他貸款的利息償還還是由租金收益 去支付。」均足證被告郭晉豪未曾給付任何金錢購 買系爭房地。
②系爭房屋係被告吳清溪於99年9月10日購入,而於 99年11月3日登記為被告郭晉豪所有,然對照鈞院 100年度金重訴字第2706號判決所載投資方案,被 告郭晉豪於99年9月15日投資附表16正文華路大透 天投資方案170萬元,於99年10月4日投資附表17格 子趣方案94萬元,於10月20日投資附表18章魚燒方 案110萬元,於11月9日、10日、11月23日、29日投 資附表19年貨大街方案共計355萬元,於12月20日 投資附表20愛霓大透天方案15萬元,及於100年1月 20日投資附表21慶和街20萬元。上述投資共計764 萬元,卻未曾給付系爭房地任何買賣價金,顯不符 常理。
③由被告吳清溪主張於100年2月間曾與被告郭晉豪彙 算1714萬元投資款,並開出三張支票,但當時被告 吳清溪既已資金困窘,為何未將被告郭晉豪積欠之 1511萬元買賣價款扣除後開立支票,顯然違反經驗 法則及商業慣例。
⑸因被告吳清溪開立予被告郭晉豪之票據1411萬元未能 兌現(原告否認此為被告郭晉豪之1411萬元投資債權
),被告郭晉豪始於100年4月12日委託律師發函告知 被告吳清溪在支票未獲兌現下,不願移轉系爭房地所 有權登記,並主張系爭房屋為其老虎論壇上標售所得 ,嗣後並向地政機關申報權狀遺失,補發新權狀。 ⒊由於被告吳清溪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等罪嫌,而違法吸金 金額高達12億,且將集資所得金額四處購買不動產後均 借名登記於第三人名下,而無任何財產,而有怠於行使 權利之狀態,另原告對於被告吳清溪債權部分,經鈞院 以101年度重訴字第253號審理在案,除了原告陳麗娟以 外,其餘14人均與被告吳清溪會算債權,並簽訂和解筆 錄,又被告吳清溪亦不否認原告陳麗娟對其有債權存在 ,僅對數額有所爭執,從而原告等人對於被告吳清溪有 債權存在,為保全債權,爰依民法第242條規定、類推 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代位被告吳清溪終止與被告 郭晉豪間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,並以起訴狀之送達為終 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。系爭借名契約既已由原告代位 終止,則被告吳清溪得本於民法第179條、第767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郭晉豪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於被告吳清 溪。
㈡備位之訴:
⒈縱認被告吳清溪與郭晉豪確於99年9月13日以2911萬元 達成買賣契約,則扣除貸款1400萬元,被告郭晉豪尚積 欠吳清溪1511萬元。原告對於被告吳清溪皆有債權,爰 依民法第242條規定,請求被告郭晉豪應給付吳清溪積 欠買賣價金1511萬元,並由原告代位受領。 ⒉被告郭晉豪迄今均無法舉證證明其匯給吳清溪之金額有 多少?兩者彙算記錄?兩者是否有簽訂債權確定證明書 ?甚或有任何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可茲證明其實際債權 ,從而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,被告郭晉豪主張對吳清溪 有1114萬元支票債權,自無理由。
⒊被告吳清溪固抗辯以被告郭晉豪之投資金額800萬元抵 償未付清之款項,因此被告郭晉豪尚欠其700多萬元尾 款,惟遭被告郭晉豪所否認,被告郭晉豪顯無以800多 萬元債權抵銷未付買賣價金之意思,則自無從為抵銷, 被告郭晉豪仍應給付吳清溪1511萬元買賣價金。 ⒋被告郭晉豪雖主張受讓訴外人謝博任、謝政龍及郭晉源 之債權,並主張應與給付吳清溪尾款價金1511萬元予以 抵銷,惟:
⑴依原證19投資本金整理表,被告郭晉豪之債權金額應 為1436萬元,扣除被告吳清溪業已給付之600萬元,
尚餘836萬元,被告郭晉豪主張以上開836萬元與應給 付被告吳清溪之1511萬元抵銷,則尚僅應給付675萬 元予被告吳清溪。此與被告吳清溪於101年11月30日 審理期日所述:「我在100年2月份開兩張(事實上為 三張)支票給他,一張是1114萬元,另一張(實則為兩 張,一張100萬元,一張500萬元)在3月初的票期,金 額是600萬元。這兩張的票面金額就是郭晉豪的投資 金額加上最後一期獲利的百分之三十,後來六百萬這 張兌現了,1114萬元的部分因為資金緊縮,大家講好 要扣掉投資金額最後一次的獲利部份,郭晉豪的部份 需要扣除1714萬元的百分之三十獲利部份,所以只剩 下大約八百萬元,也就是郭晉豪投資我的金額剩下大 約八百萬元,系爭房地是二千九百多萬,扣除貸款一 千四百萬元,再扣掉投資款八百萬,所剩的七百萬就 是郭晉豪要支付給我的尾款。」以及102年3月22日審 理期日陳稱:「當初郭晉豪跟我匯算時已包含謝博任 、謝政龍及郭晉源三人之債權。」等語相符。
⑵被告郭晉豪固以謝博任與謝政龍另於100年3月26日向 老虎集團對帳開立本票,若其等二人債權業已於100 年2月間進行會算,豈可能又於3月間由老虎集團開出 本票云云,惟老虎集團於100年1月間資金發生困窘周 轉不靈,已是全體學員均可知悉之事,依經驗法則, 謝博任、謝政龍固曾進行會算,然均係以被告郭晉豪 名義為之,則其二人恐係考量最後系爭1114萬元支票 尚未兌現前,尚有確定債權之必要,從而與劉亞欣進 行會算,而開出系爭本票,被告吳清溪何以對謝博任 、謝政龍開出本票一節表示毫不知情,足證謝博任、 謝政龍係趁吳清溪不知情之情況下又取得上開本票, 而有重複計算證明債權之情事。
㈢並聲明:
⒈先位聲明:⑴被告郭晉豪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、建物 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吳清溪。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。
⒉備位聲明:⑴被告郭晉豪應給付1511萬元及自101年11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予被告 吳清溪,並由原告代位受領。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。
被告郭晉豪則以:
㈠先位之訴:
⒈被告吳清溪於99年9月13日以「trump」名義,在「實踐
家與夢想家」論壇上刊登「五大優質物件~競標」之訊 息,將包括系爭房地在內之五筆物件於上開網站公開競 標後,眼見即將結標卻仍無人競標,遂向被告郭晉豪遊 說投標,被告郭晉豪始於結標前以電子郵件傳送「2911 萬」之投標意願,結標後,被告吳清溪於「實踐家與夢 想家」之網站上宣佈「由晉豪以2911萬得標」,被告郭 晉豪始知悉已標取系爭房地。嗣劉亞欣向被告郭晉豪陳 稱:系爭房地係由吳永豪與原屋主吳昌杰、張素嵐負責 接洽,故需要郭晉豪授權予吳永豪與原屋主辦理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相關手續等語,被告郭晉豪始簽寫原 證4之授權書,授權吳永豪代為處理不動產之過戶。 ⒉被告郭晉豪以系爭房地向第一銀行貸款以支應買賣價金 及保險費,共計貸得1400萬元及62萬元,並設定1755萬 元最高限額抵押權。其中1400萬元部份因尚須扣除第一 銀行之帳管費7,000元,故撥款數額為13,993,000元, 被告郭晉豪將貸得款項匯款13,986,821元予出賣人張素 嵐、吳昌杰;另62萬元部份,則係用以支付4,085元、 618 ,828元之保險費,而上開貸款由被告郭晉豪之合作 金庫、渣打銀行帳戶中轉帳至第一銀行貸款帳戶或以現 金存入清償迄今。
⒊99年11月間,被告郭晉豪與張素嵐之代理人共同至代書 處,辦理權狀、收據等相關文件之簽收及點交,以及系 爭房屋之鑰匙交付,交屋後,被告郭晉豪仔細查看屋內 狀況後,發現裝潢及家具、家電均有諸多老舊而需汰換 、修繕,為提高出租率及轉手價格,於99年12月10日向 新光銀行申辦抵押貸款120萬元用以支付裝潢工程款及 購買家具、家電,並設定144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,而 被告郭晉豪亦按期清償貸款迄今,並於100年1月8日與 訴外人楊大成就「套房內部裝潢修繕」工程簽訂工程契 約書,約定工程款為807,120元。嗣被告郭晉豪發現出 租率不如預期,又需按月給付3筆貸款本息,經濟負擔 讓被告郭晉豪備感壓力,遂決定轉手出售,而於100年2 月16日分別委託永慶不動產仲義不動產有限公司、永慶 不動產信翼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仲介房地銷售事宜。 ⒋系爭房地投報率未如被告吳清溪當初所述,且貸款債務 過於沈重,被告吳清溪遂藉此機會表示願買受系爭房地 ,被告郭晉豪因不願繼續揹負貸款債務,而於100年2月 22日與被告吳清溪談妥以3036萬元價格出售(即轉貸 1400萬元+轉貸120萬元+代墊款1511萬元+5萬元現金= 3036萬元),應被告吳清溪之要求,將權狀正本交予被
告吳清溪,並將系爭房地點交予被告吳清溪,俾利被告 吳清溪另行兜售,且在同日,被告郭晉豪要求被告吳清 溪須返還被告郭晉豪投資款項,經雙方概算後,確認被 告吳清溪至少應返還1714萬元之投資款,被告吳清溪當 場交付藤蔓公司所開立之面額分別為100萬元(發票日 :100年2月22日)、500萬元(發票日:100年3月19 日 )及1114萬元(發票日:100年4月20日)之支票3紙( 下稱系爭100萬元支票、系爭500萬元支票、系爭1114 萬元支票,合稱系爭3紙支票)予被告郭晉豪,並約定 俟系爭3紙支票均兌現後,被告郭晉豪即應配合辦理不 動產過戶手續。嗣系爭100萬元、500萬元支票均如期兌 現,惟系爭1114萬元支票未屆到期日前,被告郭晉豪即 聽聞藤蔓公司之支票近期有連續跳票之情形,遂委請「 銘法法律事務所」於100年4月12日以律師函向被告吳清 溪表明「違約之法律效果及責任」,然屆至到期日100 年4 月20日,系爭1114萬元支票仍因存款不足而跳票, 嗣被告吳清溪仍不願給付1114萬元,拒絕返還權狀正本 ,被告郭晉豪只好於100年6月17日另行申請補發權狀。 ⒌訴外人林義豐曾以被告郭晉豪違反銀行法、詐欺罪嫌, 而提出刑事告訴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 度偵字第1967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足見被告郭晉 豪未參與被告吳清溪等犯罪集團之任何犯罪過程;訴外 人謝尚殷亦曾以「郭晉豪同意擔任吳清溪、吳永豪購買 台中市○○區○○巷00號、20號、22號不動產的登記名 義人,而上開不動產的購買資金都是用投資人的錢」對 被告郭晉豪提出詐欺、侵佔、偽造文書之告訴,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7073號不起訴處 分在案,並認被告郭晉豪確為真正之買受人及所有權人 ,而非借名登記人頭。
⒍原告無法證明對於吳永豪、被告吳清溪有債權債務關係 存在,亦無法證明被告郭晉豪名下之系爭房地係借名登 記,則請求返還系爭房地並登記予被告吳清溪,顯無理 由。
㈡備位之訴:
由原證1起訴書及原證6偵訊筆錄中,郭思偉供稱內容,足 知系爭房地之買賣關係、以及應予抵銷之被告郭晉豪投資 金額,均係存在於被告郭晉豪與被告吳清溪所營之藤蔓公 司、老虎投顧公司之間,而非被告郭晉豪與被告吳清溪之 間。倘鈞院認系爭房地之買賣法律關係存在於被告吳清溪 與被告郭晉豪之間,然因被告郭晉豪投資老虎集團金額共
24,549,000元,嗣被告吳清溪與郭晉豪於100年2月22日達 成積欠投資款項共計1714萬元之協議,被告吳清溪並以藤 蔓公司名義簽發系爭3紙支票予被告郭晉豪,其中系爭 1114萬元支票經提示後不獲兌現,已如前述,是被告郭晉 豪對被告吳清溪有1114萬元之損害賠償債權。又被告郭晉 豪業自謝博任、謝政龍、郭晉源處分別受讓渠等三人對於 老虎團隊之投資債權暨對於被告吳清溪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債權172萬元、2,148,000元、40萬元,合計4,268,000 元。【⑴謝博任部分為172萬元,本金為150萬元,被告吳 清溪並於100年3月26日,就其中100萬元債務,以藤蔓公 司名義簽發本票予謝博任。⑵謝政龍部分為2,148,000元 ,本金142萬元,被告吳清溪並於100年3月26日,就其中 173萬元債務,以藤蔓公司名義簽發本票交付謝政龍。】 並已將債權轉讓之事實,通知於藤蔓公司、老虎鑣局公司 、被告吳清溪,上開金額相互抵銷後,被告吳清溪對於被 告郭晉豪已無任何債權。並聲明:⒈原告之訴駁回。⒉願 供擔保,請准免為假執行。
被告吳清溪則以:
㈠伊當初購買系爭房地係以吳永豪名義簽約,價金約2600多 萬元,其後被告郭晉豪以2900多萬元標到,遂轉賣給被告 郭晉豪,其中1400萬元價金是由郭晉豪貸款,貸款及貸款 利息係由被告郭晉豪以系爭房地租金支付。系爭房地之所 有權狀係在99年10月間交給被告郭晉豪。100年1、2月份 時伊的資金比較緊縮,100年3月時週轉困難,被告郭晉豪 之尾款價金尚未給付,伊遂將被告郭晉豪之投資金額900 多萬元抵償買賣價金,扣除後被告郭晉豪尚欠伊6、7百萬 元。
㈡被告郭晉豪之投資金額共1714萬元,其要求伊將投資款開 立系爭3紙支票,伊遂於100年2月間開立藤蔓公司支票予 被告郭晉豪,因為當時伊資金困窘,無法發給被告郭晉豪 紅利,其中系爭100萬元及系爭500萬元支票已兌現,系爭 1114萬元支票部分因為資金緊縮,伊於100年3月間與被告 郭晉豪談妥應扣掉1714萬元投資金額最後一次百分之三十 獲利部分,故被告郭晉豪投資金額剩下約800萬元。系爭 房地價金2900多萬元,扣除已繳貸款1400萬元,再扣掉投 資款800萬元,被告郭晉豪尚應給付尾款700萬元。 ㈢伊沒有於100年6月19日警詢筆錄中表示公司物品清單中系 爭房屋登記在被告郭晉豪名下,伊是指因為被告郭晉豪並 未付清價金,物件登記在被告郭晉豪名下,伊所表達的是 伊還有資金。因為被告郭晉豪未付清款項,故將系爭房屋
列在101年4月份債權人會議標售清單。伊於原證12所示 100年4月19日債權人會議所述內容是指被告郭晉豪以投資 債權800多萬元抵償價金,並未實際拿出現金支付。 ㈣伊並未向被告郭晉豪以3036萬元買回系爭房屋。被告郭晉 豪主張受讓自謝博任、謝政龍、郭晉源之債權應該包含在 上開1714萬元債權內,不應重複計算。
參、兩造不爭執事項
被告吳清溪因違反銀行法、詐欺取財等犯行,經公訴人提起 公訴,並經本院100年金重訴第2706號判決在案。被告郭晉 豪部分,經本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偵字第19676號作成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。訴外人謝尚殷曾對被告郭晉豪提出詐欺 、侵佔、偽造文書之告訴,惟經本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 度偵字第7073號不起訴處分書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。 被告吳清溪於99年9月10日以吳永豪名義,向吳昌志、張素 嵐購買系爭房地,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,約定買賣價金 共計2600萬元。
被告吳清溪於99年9月13日以「trump」名義,於「實踐家與 夢想家」論壇上刊登「五大優質物件~競標」之訊息,將包 括系爭房地在內之五筆物件於上開網站公開競標,於結標後 經被告吳清溪於「實踐家與夢想家」之網站上宣佈「由晉豪 以2911萬得標」。
被告郭晉豪簽寫日期為99年9月10日之授權書授權吳永豪代 為處理不動產之過戶相關事宜。
系爭房地於99年11月3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予被告郭晉豪, 原因發生日期為99年10月10日。
被告郭晉豪以系爭房地向第一銀行申請貸款,貸得1400萬元 及62萬元,並設定1755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。其中1400萬元 部分扣除第一銀行之帳管費7000元,撥款數額為1399萬3000 元。被告郭晉豪將貸得款項匯款13,986,821元予出賣人張素 嵐、吳昌杰;另62萬元部份,用以支付4,085元、618,828元 之保險費。上開貸款由被告郭晉豪設於合作金庫、渣打銀行 帳戶轉帳至第一銀行貸款帳戶或以現金存入清償上開貸款債 務迄今。
被告郭晉豪於99年12月10日以系爭房地向新光銀行申辦抵押 貸款120萬元,並設定144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,並由被告郭 晉豪設於渣打銀行帳戶轉帳至第一銀行貸款帳戶或以現金存 入新光銀行貸款帳戶清償上開貸款債務迄今。
被告吳清溪於100年2月22日交付「藤蔓國際有限公司」所開 立之面額分別為100萬元(發票日:100年2月22日)、500萬 元(發票日:100年3月19日)及1114萬元(發票日:100年4
月20日)之支票3紙予被告郭晉豪。
被告郭晉豪於100年3月間將系爭房地所有權權狀交給被告吳 清溪。被告郭晉豪於100年6月17日聲請補發系爭房地之所有 權狀。
被告郭晉豪有於100年1月8日與楊大成就系爭房屋簽訂工程 契約。
被告郭晉豪有於100年2月16日委託竣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仲 介系爭房地銷售事宜。
肆、得心證之理由:
按代位權係債權人代行債務人之權利,故代行者與被代行者 之間,必須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存在,否則即無行使代位權之 可言(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274號判例參照)。查被告吳 清溪為藤蔓公司與老虎投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,並開設一系 列銀行與房地產課程,由其或所聘僱講師授課,且架設「實 際家與夢想家論壇」網站,藉由寄送電子郵件、發佈網路訊 息、舉辦說明會等方式,吸引不特人付費上課成為學員後, 復自98年7月間起在「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」上張貼文章發 佈投資訊息,吸引多數學員在上開論壇敲短訊息,復以短訊 息方式告知投資方案之投資標的、閉鎖期間及獲利比例,聲 稱將代為投資,並給付換算年利率為48%至144%不等之顯 不相當紅利。是以,被告吳清溪自98年7月間起至100年1 月 11日止,以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名義與原告渠等多數投 資人簽訂契約書並收受款項等情,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0年 度金重訴字第2706號判決認定甚明。是以,原告確有投資老 虎集團乙節,洵堪認定;另關於原告對於被告吳清溪均尚存 有債權乙情,業據被告吳清溪自承在卷(見本院卷二第15頁 ),則被告郭晉豪主張原告對被告吳清溪並無債權存在,即 應負舉證之責。然被告郭晉豪未能舉證證明以實其說,則原 告主張其等對被告吳清溪目前確實存有債權乙節,堪信為真 。
原告先位主張被告間存在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,依民法第 242條、第179條、第767條第1項、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 項規定代位被告吳清溪終止與被告郭晉豪間之借名登記法律 關係,請求被告郭晉豪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於被告吳清溪, 則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前揭情辭置辯。經查:
㈠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按稱「借名登記」 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,而 仍由自己管理、使用、處分,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 之契約,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,應
承認其法律效力,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 權人(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448號判決參照)。系爭房 地係於99年11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予被告郭晉豪,原 因發生日期為99年10月10日,為兩造所不爭執(見不爭執 事項五),則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被告吳清溪所有,僅借 名登記於被告郭晉豪名下乙節,由於原告主張系爭房地之 真正所有權人與現實登記之所有權人不同,自應由原告就 被告吳清溪、郭晉豪間確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事實舉證 責任。
㈡查被告吳清溪於99年9月10日以吳永豪名義,向吳昌志、 張素嵐購買系爭房地,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,約定買 賣價金2600萬元,嗣被告吳清溪於99年9月13日以「trump 」名義,於「實踐家與夢想家」論壇上刊登「五大優質物 件~競標」之訊息,將包括系爭房地在內之五筆物件於上 開網站公開競標,於結標後經被告吳清溪於「實踐家與夢 想家」之網站上宣佈「由晉豪以2911萬得標」,系爭房地 並於99年11月3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予被告郭晉豪,嗣被 告郭晉豪以系爭房地向第一銀行申請貸款,貸得1400萬元 ,扣除帳管費後,被告郭晉豪將貸得款項匯款13,986,821 元予張素嵐、吳昌杰,上開貸款由被告郭晉豪設於合作金 庫、渣打銀行帳戶轉帳至第一銀行貸款帳戶或以現金存入 清償上開貸款債務迄今(見不爭執事項二、三、五、六) ,可見被告郭晉豪以競標模式,向被告吳清溪購買系爭房 地,價金即為被告吳清溪於網站公告之2911萬元,被告郭 晉豪就2911萬元價金中1400萬元部分向第一銀行貸款,核 與被告吳清溪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相符,是以,被告郭晉 豪主張其於99年9月13日以2911萬元向被告吳清溪買受系 爭房地,並以系爭房地向第一銀行申請貸款,貸得1400萬 元支付買賣價金,洵屬可採;另參酌被告吳清溪自承系爭 房屋之租金是由被告郭晉豪收取繳交貸款,而被告郭晉豪 於100年1月8日與楊大成就系爭房屋簽訂工程契約,進行 內部裝潢修繕,由被告郭晉豪支付工程款,且均由被告郭 晉豪與訴外人楊大成交涉施工事宜,業據證人楊大成證述 在卷(見本院卷二第106頁反面),另被告郭晉豪於100年 2 月16日委託竣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仲介系爭房地銷售事 宜,仲介過程均由被告郭晉豪與訴外人即該公司營業員劉 介閩交涉,亦據證人劉介閩證稱在卷(見本院卷第109至 110頁正面),據此,系爭房屋倘為被告吳清溪所有,被 告郭晉豪應無於自行管理使用,甚且裝潢修繕、出售系爭 房屋之理。再者,系爭房地如僅係借名登記在被告郭晉豪
名下,衡情自應由真正之所有權人即被告吳清溪保管持有 所有權狀,以保有處分權能,以免出名登記人之被告郭晉 豪侵害被告吳清溪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及管理、使用收益 之權限,惟系爭房地以買賣名義辦理移轉登記予被告郭晉 豪後,被告吳清溪於99年10月間即將所有權狀交給被告郭 晉豪,並由被告郭晉豪持有至100年2月間(見不爭執事項 九),益證系爭房地登記予被告郭晉豪名下後,被告吳清 溪並無擁有所有權處分權能,自與借名登記之要件不符。 是以,被告吳清溪抗辯其與郭晉豪間就系爭房地存有買賣 關係,應堪採信。
㈢被告郭晉豪雖抗辯被告吳清溪是以投資人之投資款購買系 爭房地,因此系爭房地之買賣關係存在於被告郭晉豪與被 告吳清溪所經營之藤蔓公司云云。然被告吳清溪於99年9 月13日係以「trump」名義將系爭房地於網站公開競標, 而非以藤蔓公司名義,且被告吳清溪歷次到庭之陳述均表 示伊將系爭房地售予被告郭晉豪,顯見被告吳清溪主觀上 顯係以個人名義將系爭房地售予被告郭晉豪,至於被告吳 清溪縱使以投資人之投資款購買系爭房地,此與認定買賣 關係存在於何人之間無涉。況且,被告郭晉豪於其委託銘 法法律事務所寄予被告吳清溪之100年4月12日(100)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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