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管理人職權不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1年度,2810號
TCDV,101,訴,2810,201307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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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810號
上訴人 即
被   告 何金三
      何財銘
      何國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明達因101年度訴字第2810號確
認管理人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(價)額為新臺幣1,6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
26,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清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柏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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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