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10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何金三
何財銘
何國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明達因101年度訴字第2810號確
認管理人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(價)額為新臺幣1,6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
26,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柏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