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04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普羅視覺印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芮蓁
送達代收人 陳慧茹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金利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16,
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,1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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