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1年度,2304號
TCDV,101,訴,2304,201307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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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304號
上訴人 即
被   告 普羅視覺印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芮蓁
送達代收人 陳慧茹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金利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16,
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,1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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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普羅視覺印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