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1年度,2176號
TCDV,101,訴,2176,20130701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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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17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 何天涯
       何正民
       何正善
       何天賜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 何金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金三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176號確
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上
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6萬3,848 元【計算
式:祭祀公業總財產224,600,591.28元×1/260=863,848 元,元
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,205 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   日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 元之裁
判費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毅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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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