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01年度,721號
TCDV,101,監宣,721,20130726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     101年度監宣字第721號
聲 請 人 郭宜真 
代 理 人 董德泰律師
      楊曉邦律師
      李錦樹律師
相 對 人 郭錕銘 
關 係 人 郭宜成 
關 係 人 郭宜紅 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任曾琬鈴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,相對人因失智症致不能 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爰提起本件聲請,請求對相對 人為監護宣告,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,另請指定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
二、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意思能力,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,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定 有明文。又涉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事件時,法院認有必 要時,宜依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、第2項之規定選任程序 監理人,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2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法院得 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、律師公會、 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 、尊重多元文化,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, 選任為程序監理人,亦有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可參。三、經查,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,經本院訊問未能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而利害關係人甲○○、乙○○就本 件監護人等之選定有所爭執,是本院認本件就選定監護人等 事宜,實有必要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。經本院審酌曾琬 鈴律師為司法院造冊之程序監理人人選,具有專業知識及專 業能力,足認其應為適當之人選,茲依上開規定,選任為本 件之程序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紀俊源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