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08號
原 告 賴林秀美
賴孟昌
賴麗芬
賴燕華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
複 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
張琴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錦慧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一萬四千六百六十二元。惟查:本件訴
訟依鑑定之結果(價值九百七十三萬四千元),再依原告主張所
分割取得之利益計算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七萬九千四百零八元,
尚不足六萬四千七百四十六元。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
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。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林政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