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訴字,101年度,208號
TCDV,101,家訴,208,201307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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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08號
原   告 賴林秀美
      賴孟昌
      賴麗芬
      賴燕華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
複 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
      張琴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錦慧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一萬四千六百六十二元。惟查:本件訴
訟依鑑定之結果(價值九百七十三萬四千元),再依原告主張所
分割取得之利益計算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七萬九千四百零八元,
尚不足六萬四千七百四十六元。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
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。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唐敏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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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