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保險字,101年度,10號
TCDV,101,保險,10,201307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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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保險字第1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芯伶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
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
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本件雖經裁定准予訴訟
救助而得暫免繳納上訴裁判費,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
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: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
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(亦即就第一審之判決係全部
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,不服之金額為何?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
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渙文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蕭承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玉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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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