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7號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陳明杰
鄒粉妹
鄒春蘭
林炳坤
鄒桂妹
上 五 人
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
複代理人 潘曉琪律師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
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
蕭智元律師
複代理人 周軒毅律師
被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湯爾祺
訴訟代理人 王瑞恒
林峻立律師
被 告 鄒沛蓁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20日下午3時 10分,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二、查本件本訴部分,原告鄒粉妹訴之聲明第二項之先位聲明為 :「確認鄒粉妹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誠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投保之保單號碼:00000000號、 00000000號、00000000號保誠康健終身防癌保險與保單號碼 :00000000號、00000000號、00000000號保誠康寧終身醫療 保險(詳如附表四)之保險契約關係存在」,惟依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840號卷第39頁至第47頁之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與附加契約要保書所示 ,正確保單號碼應為:000000000號、000000000號、000000 000號、000000000號、000000000號、「000000000」號,請 具狀查報是否更正聲明及附表四之內容,繕本逕送對造,電 子檔傳送本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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