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06年度,340號
TYEV,106,桃補,340,201708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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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桃補字第340號
原   告 鍾淼芳
被   告 豪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炫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3,016,224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66,57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
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8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8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育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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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豪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